來源:泰州市中醫(yī)院 作者:編輯 時間:2020-01-03 13:42:53
前 言
藥物質量管理規(guī)范(GCP)是設計、實施、記錄和報告設計人類對象參加的試驗國際性倫理和科學質量標準。遵循這一標準為保護對象的權利、安全性和健康,為與源于赫爾辛基宣言的原則保持一致以及臨床試驗數據的可信性提供了公眾保證。ICH-GCP指導原則的目的是為歐盟、日本和美國提供統(tǒng)一的標準,以促進這些管理當局在其權限內相互接受臨床數據。本指導原則的發(fā)展考慮了歐盟、日本、美國,以及澳大利亞、加拿大、北歐國家和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的現行GCP。在計劃提交臨床數據給監(jiān)管部門時應當遵循本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中確立的原則也可應用于可能影響人類對象安全和健康的其他臨床研究。
1. 術語
1.1 藥品不良反應(ADR)
在一個新的藥品或藥品的新用途在批準之前的臨床實踐,尤其是治療劑量尚未確定前,ADR是指與藥物任何劑量有關的所有有害的和非意求的反應都應被考慮為藥物不良反應。該術語用于藥品是指在藥品與不良反應之間的因果關系至少有一個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這種關系。
對已上市藥品,ADR指人對用于預防、診斷或治療疾病或改善生理功能的藥物在常用劑量出現的有害和非意求反應(參見ICH臨床安全性數據管理指導原則:快速報告的定義和標準)。
1.不良事件(AE)
在用藥病人或臨床研究對象中發(fā)生的任何不幸醫(yī)療事件,他不一定要與治療有因果關系。因此,一個不良事件(AE)可以是與使用(研究)藥物在時間上相關的任何不利的和非意求的征兆(包括異常的實驗室發(fā)現)、癥狀或疾病,而不管其是否與藥物有關(參見ICH臨床安全性數據管理指導原則:快速報告的定義和標準)。
1.3修改(試驗方案)
見試驗方案修改
1.4適用的管理要求
有關實施試驗用藥品臨床試驗的任何法律和法規(guī)。
1.5批準(機構審評委員會)
IRB表示贊成的決定:指對一項臨床試驗已經進行審評,并可在IRB、研究機構、GCP和適用管理要求的約束下由研究機構方實施。
1.6 稽查
對試驗相關活動和文件進行系統(tǒng)和獨立的監(jiān)察,以判定試驗的實施和數據的記錄、分析與報告是否符合試驗方案、申辦者的標準操作程序(SOP)、臨床試驗管理規(guī)范(GCP)以及適用的管理要求。
1.7稽查證書
稽查員確認已進行稽查的聲明。
1.8稽查報告
申辦者方稽查關于稽查結果的書面評價
1.9 稽查軌跡
允許重復出現事件過程的文件。
1.10設盲
一種使試驗的一個或幾個部分的人員不知道治療分配的程序。單盲通常指對象不知道;雙盲通常指對象、研究人員、監(jiān)查員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數據分析人員也不知道治療分配。
1.11病例報告表(CRF)
設計用來記錄試驗方案要求向申辦者報告的有關每一例對象的全部信息的印刷的、光學的或電子的文件。
1.12臨床試驗/研究
在人類對象進行的任何意在發(fā)現或證實一種試驗用藥品的臨床、藥理學和/或其他藥效學作用;和/或確定一種試驗用藥品的任何不良反應;和/或研究一種試驗用藥品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以確定藥物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研究。術語臨床試驗和臨床研究同義。
1.13臨床試驗/研究報告
在人類對象進行的任何治療、預防或診斷劑的試驗/研究的書面描述。臨床和統(tǒng)計描述、陳述和分析全部列入該單份報告(見ICH臨床研究報告的結構和內容指導原則)。
1.14對照(藥物)
臨床試驗中用做對照的試驗用藥品或市售藥物(即陽性對照)或安慰劑。
1.15依從性(關于試驗的)
遵循與試驗有關的所有要求、臨床試驗管理規(guī)范(GCP)要求和適用的管理要求。
1.16保密性
不得向未經授權的個人泄漏申辦者所有的資料或對象的身份。
1.17合同
在兩個或幾個有關方之間的一份書面的、有日期和簽字的協(xié)議,其中陳述了關于工作和責任和分派的安排,以及關于財務問題的安排。試驗方案可以作為合同的基礎。
1.18 協(xié)調委員會
申辦者組織的協(xié)調實施多中心試驗的委員會。
1.19協(xié)調研究者
被指定負責協(xié)調參加一項多中心試驗的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1.20合同研究組織
與申辦者訂立契約完成一個或多個有關申辦者方的試驗任務和功能的個人或組織(商業(yè)性的,學術的或其他)。
1.21 直接訪問
允許監(jiān)察、分析、核對和復制任何對于評價臨床試驗有重要意義的記錄和報告。直接訪問的任何一方(如國內和國外的管理當局,申辦者方的監(jiān)察員和稽查員)應當受適用管理要求的缺書,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維護對象身份和申辦者資料的保密性。
1.22文件
描述或記錄試驗的方法、實施和/或結果,影響試驗的因素,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的任何形式的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書面、電子、磁性和光學的記錄,以及掃描、X射線和心電圖)。
1.23必需文件
指各自和合在一起允許評價一個研究的執(zhí)行情況和所得數據的質量文件(見8.實施臨床試驗的必需文件)。
1.24臨床試驗管理規(guī)范(GCP)
是臨床試驗設計、實施、執(zhí)行、監(jiān)察、稽查、記錄、分析和報告的標準,它為數據和所報告結果的可信性和準確性提供了保證,并保護試驗對象的權利、完整性和機密性。
1.25 獨立的數據監(jiān)察委員會(IDMC)(數據和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監(jiān)察委員會,數據監(jiān)察委員會)
由申辦者設立一個獨立的數據監(jiān)察委員會,它定期對研究進展、安全性數據和有效性終點進行評估,向申辦者建議是否繼續(xù)、調整或停止試驗。
1.26公平的見證人
獨立與臨床試驗、不受與試驗有關人員的不公正影響的個人。如果對象或對象的合法接受代表人不能閱讀,他/她將參與知情同意過程,并向對象閱讀提供給她們的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書面資料。
1.27獨立的倫理委員會(IEC)
一個由醫(yī)學專業(yè)人員和非醫(yī)學專業(yè)人員組成的獨立機構(研究機構的、地區(qū)的、國家的或超國家的審評機構或委員會),其職責是保證參加試驗對象的權益、安全性和健康;并通過對試驗方案、研究人員、設施以及用于獲得和記錄試驗對象知情同意的方法和材料的合理性進行審評和批準/提供起促進作用的意見以對這種保護提供公眾保證
在不同的國家,獨立的倫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組成、職責、操作和適用的管理要求可能不用,但是應當如本指導原則所述,允許獨立的倫理委員會按GCP進行工作。
1.28知情同意
一個對象在被告知與其作出決定有關的所有試驗信息后,資源確認他或她參加一個特定試驗的意愿過程。知情同意采用書面的、簽字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
1.29視察
管理當局在試驗單位、申辦者和/或合同研究組織或管理當局認為何時的其他機構對其認為與臨床試驗有關的文件、設備、記錄和其他資源進行的官方審查的活動。
1.30(醫(yī)學)研究機構
實施臨床試驗任何或私人的實體、代理機構、醫(yī)學或齒科設施。
1.31機構審評委員會(IRB)
由醫(yī)學、科學和非科學成員組成的一個獨立機構,其職責是通過對試驗方案及其修訂本,獲得受試對象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資料進行審評、批準和繼續(xù)審評,確保一項試驗的受試對象的權利、安全和健康得到保護。
1.32臨床試驗/研究中期報告
根據試驗進行過程中所做的分析寫出的中期結果和評價的報告
1.33試驗用藥品
一種在臨床試驗中供試驗的或作為對照的活性成分或安慰劑的藥物制劑。包括一個已上市藥品以不同于所批準的方式適用或組合(制劑或包裝),或用于一個未經批準的適應證,或用于收集一個已批準用法的更多資料。
1.34研究者
負責在一個試驗單位實施臨床試驗的人。如果在一個試驗單位是由一組人員實施試驗,研究者指這個組的負責人,也稱為主要研究者。見次級研究人員。
1.35研究者/研究機構
表示“符合適用管理要求的研究者和/或研究機構”
1.36研究者手冊
與試驗藥品在人類對象中的研究有關的臨床和非臨床資料的匯編(見7.研究者手冊)
1.37法律上可接受的代表
在適用法律下被授權代表一位未來的對象同意參加臨床試驗的個人,或司法人員或其他機關。
1.38監(jiān)察
監(jiān)督一個臨床試驗的進展,保證臨床試驗按照試驗方案、標準操作程序(SOP)、臨床試驗管理規(guī)范(GCP)和適用的管理要求實施、記錄和報告的活動。
1.39監(jiān)查報告
監(jiān)查員在每一次現場訪問和/或其他與試驗有關的交流后,根據申辦者的SOP寫給申辦者的書面報告。
1.40多中心試驗
按照一個試驗方案,在一個以上試驗單位實施,因此由一名以上研究者完成的臨床試驗。
1.41非臨床試驗
不是在人類對象進行的生物醫(yī)學研究。
1.42意見(與獨立的倫理委員會相關)
由獨立的倫理委員會(IEC)給出的評價和/或建議
1.43原始醫(yī)學記錄.
見原始文件
1.44試驗方案
一個闡明試驗的目的、設計、方法學、統(tǒng)計學考慮和組織的文件。試驗方案通常也給出試驗的背景和理論基礎,但者這可以寫在與方案有關的其他參考文件中。在ICH指導原則中,試驗方案這一術語指試驗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1.45試驗方案的修改
對試驗方案的改變或澄清的書面描述。
1.46質量保證(QA)
為保證試驗的進行和數據產生、記錄以及報告都符合臨床試驗管理規(guī)范(GCP)和適用管理要求所建立的有計劃的系統(tǒng)活動。
1.47質量控制(QC)
在質量保證系統(tǒng)內所采取的操作技術和活動,以查證與試驗相關的活動都符合質量要求。
1.48隨機化
為了減少偏倚,采用機遇決定分配的原理將試驗對象分配倒治療組或對照組的過程。
1.49管理當局
有權進行管理的基構。在ICH GCP指導原則中,管理當局一詞包括審評所提交的臨床數據和實施視察的機構(見1.29)。這些機構有時指主管當局。
1.50 嚴重不良事件(SAE)或嚴重藥品不良反應
發(fā)生在任何劑量的任何不幸醫(yī)學事件:
- 導致死亡
- 危及生命
- 需要住院治療或延長住院時間
- 導致永久或嚴重的殘疾/能力喪失,或
- 先天性異常/出生缺陷
(見ICH臨床安全性數據管理指導原則,快速報告的定義和標準)
1.51原始數據
臨床試驗中的臨床發(fā)現、觀察或其他活動的原始記錄及其可靠副本中的全部資料,他們對于重建和評價試驗是必要的。源數據包含在源文件中(原始記錄或可靠副本)。
1.52原始文件
原始文件、數據和記錄(如醫(yī)院記錄,臨床和辦公室圖標,實驗室筆記,備忘錄,對象日記卡或評價表,藥房發(fā)藥記錄,自動儀器的記錄數據,在核對后做為準確副本的可靠復印件或抄件,顯微膠片,攝影負片,縮微膠卷或磁介質,X線,對象文件,以及保存在藥房、實驗室和與參與臨床試驗的醫(yī)學技術部門中的記錄。
1.53申辦者
對一個臨床試驗的發(fā)起、管理和/或財務負責的個人、公用、機構或組織。
1.54申辦者-研究者
單獨與其他人一起,發(fā)起并實施一個臨床試驗的個人。在他(們)的直接指示下,給對象服用、發(fā)給對象或由對象使用試驗藥品。該術語并不包括除了個人以外的任何人(如不包括一個公司或一個機構)。一個申辦者-研究者的義務包括一個申辦者和一個研究者兩者的義務。
1.55 標準操作程序(SOP)
為達到均一性完成一個特定職責指定的詳細書面說明。
1.56 研究人員
在一個試驗單位,在主要研究者指定和監(jiān)督下的臨床試驗組中完成與試驗有關的重要程序和/或作出與有關試驗的重大決定的成員(如同事,住院醫(yī)生,特別是研究生)。見研究者。
1.57對象/試驗對象
參加一個臨床試驗作為試驗藥品的接受者或作為對照的個人。
1.58對象識別編碼
研究者為每一名受試對象指定的獨特識別號碼,以保護對象的身份并在研究者報告不良事件和/或其他與試驗有關數據時代替對象姓名。
1.59試驗單位
真正開展與臨床試驗有關活動的地方。
1.60非預期的藥品不良反應
一種不良反應,其性質或嚴重程度與現有的產品資料(如一種未批準試驗用藥品的研究者手冊,或包裝插入頁/一個已經批準藥物的產品性能摘要)不符的不良反應(見ICH臨床安全性數據管理指導原則:快速報告的定義和標準)。
1.61弱勢對象
指受到不正當的影響而稱為一個臨床志愿者的人,他們可能由于期望(無論正當與否)參加試驗而伴隨的利益,或者拒絕參加會受到等級中資深成員的報復。有等級結構的團體的成員,如醫(yī)學、藥學、齒科或護理專業(yè)的學生,附屬醫(yī)院和實驗室人員,制藥公司的雇員,軍人,以及被監(jiān)禁的人。其他弱勢對象包括無可救藥的患者,住在福利院利的人,失業(yè)者或窮人,處于危急狀況的病人,少數民族,無家可歸者,流浪者,未成年者,和那些無能力給出知情同意的人
1.62健康(試驗對象的)
參加臨床試驗對象的體格和精神的完整性。
2. ICH-GCP的原則
2.1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符合源自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與GCP和適用管理要求一致。
2.2 在開始一個試驗之前,應當權衡個體試驗對象和社會的可預見風險、不方便和預期的受益。只有當預期的受益大于風險時,才開始和繼續(xù)一個臨床試驗。
2.3 試驗對象的權利、安全和健康是最重要的考慮,應當勝過科學和社會的利益。
2.4 關于試驗用藥品可得到的非臨床和臨床資料應足以支持所提議的臨床試驗。
2.5 臨床試驗應當有堅實的科學基礎,有明確、詳細描述的試驗方案。
2.6 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當遵循事先已經得到研究機構審查委員會(IRB)/獨立的倫理委員會(IEC)批準/贊成的試驗方案。
2.7 一名合格醫(yī)生或合格牙醫(yī)的職責永遠是給予對象醫(yī)療保健,代表對象作出醫(yī)學決定。
2.8參與實施臨床試驗個每一個人應當在受教育、培訓和經驗方面都有資格完成他或她的預期任務。
2.9 應當在參加臨床試驗前每一個對象獲得自由給出的知情同意書。
2.10 所有臨床試驗資料被記錄、處理和儲存的方式應當允許資料的準確報告、解釋和核對。
2.11 可能鑒別對象身份的記錄的保密性應當得到保護,依照適用的管理要求尊重隱私和保密規(guī)定。
2.12 試驗用藥品應當按照適用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GMP)生產、處理和儲存。試驗用藥品應按照已批準的方案使用。
2.13 應當建立保證試驗各方面質量的程序系統(tǒng)。
3. 機構審查委員會/獨立的倫理委員會
3.1 職責
3.1.1 IRB/IEC應當保護所有試驗對象的權利、安全和健康。應當特別注意那些可能包括有弱勢對象的試驗。
3.1.2 試驗方案/修改,研究人員申請用于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書及其更新件,對象招募程序(如廣告),提供給對象的書面材料,研究者手冊(IB),可得到的安全性材料,對象可獲得的付款和補償,研究人員的最新簡歷/或其他證明其資格的文件,以及IRB/IEC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IRB/IEC應當在合理的時限內審查所提議的臨床研究,提供書面審評意見,明確的確認試驗、所審評的文件和日期如下:批準/贊成意見,在批準/贊成之前所需要的修改,不批準/負面的意見,中止/暫停先前的批準/贊成意見。
3.1.3 IRB/IEC應當參照現行簡歷和/或IRB/IEC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考慮所提議試驗的研究人員的資格。
3.1.4 IRB/IEC應當根據人類對象的危險度,間隔一定事件對正在進項的試驗繼續(xù)審評,但至少每年一次。
3.1.5 在IRB/IEC評價中,當補充資料對于保護對象的權利、安全和/或健康有意義時,IRB/IEC可能需要比4.8.10段概述的給予對象的更多資料。
3.1.6 當一個將進行的非治療試驗是由對象的可接受的合法代表給出知情同意時(見4.8.12.4.8.14),IRB/IEC應當確定,所建議的方案和/或其他文件已經充分說明了相關的倫理學考慮,并符合這一類試驗的適用管理要求。
3.1.7 試驗方案指出試驗對象或其合法的可接受的代表的不可能先給出知情同意時(見4.8.15),IRB/IEC應當確定所提議的方案和/或其他文件充分說明了相關的倫理學考慮,并符合這一類試驗的適用管理要求。
3.1.8 IRB/IEC應當審評支付給對象款項的數量和方式,以確認沒有對試驗對象的脅迫問題或不正當影響。給對象的支付應當按比例分配,而不是完全以對象完成試驗而定。
3.1.9 IRB/IEC應當保證,關于支付給對象的資料,包括支付方式、數量和支付給試驗對象的時間表已列于知情同意書和將提供給對象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上,應注明按比例支付的方式。
3.2組成 、職能和操作
3.2.1 IRB/IEC應由合理數目的成員組成,他們全體都有審評和評價科學、醫(yī)學和和所提議試驗的倫理學方面的資料和經驗。建議IRB/IEC應包括:至少5名成;至少一名成員關心的重要領域時非科學領域;至少一名成員獨立于研究機構/試驗單位。只有那些獨立于試驗研究者和申辦者的IRB/IEC成員才能對一個試驗的相關事項投票/提出建議。應當提供一份IRB/IEC成員的名單和他們的資格表。
3.2.2 IRB/IEC應但按照書面的操作程序完成其職責,應當保存其活動的書面記錄和會議記錄,并應當遵守GCP和適用的管理要求。
3.2.3 IRB/IEC應當在達到其書面操作程序中規(guī)定的法定人數的正式會議上作出決定。
3.2.4 只有參加IRB/IEC評審和討論的成員才可投票/提出他們的評價和/或意見。
3.2.5 研究者應當提供試驗各方面的資料,但不應當參加IRB/IEC的審議或IRB/IEC的投票/意見。
3.2.6 IRB/IEC可邀請在特別領域有專門知識的非成員來幫助。
3.3 Procedures 程序
IRB/IEC應當建立書面文件和遵循其程序,程序應包括:
3.3.1確定其組成(成員單娥姓名和資格)和授權。
3.3.2 安排時間,通知其成員,舉行會議
3.3.3對試驗進行初始審評和繼續(xù)審評
3.3.4酌情確定繼續(xù)審評的頻度
3.3.5 依照適用的管理要求,為已經獲得IRB/IEC批準/贊成的正在進行的試驗的較小修改提供快速審評和批準/贊成意見。
3.3.6說明在IRB/IEC書面簽署對試驗的批準/贊成意見之前不得接納對象進入試驗
3.3.7 說明在方案的適當修改預先得到IRB/IEC的書面批準/贊成之前,不能偏離或改變試驗方案,除非有必要排除對于對象的直接危害,或方案的改變只涉及試驗的后勤或管理方面(如更換監(jiān)察員,改變電話號碼)(見4.5.2)。
3.3.8 說明研究人員應當立即報告IRB/IEC的事項:
a) 偏離或改變方案以消除試驗對象的直接危害(見3.3.7,4.5.2,4.5.4);
b) 增加對象風險的改變和/或明顯影響試驗實施的改變(見4.10.2);
c) 所有嚴重的和非預期的藥品不良反應(ADR);
d) 對試驗的進行或對象的完全可能不利影響的新資料。
3.3.9 確保IRB/IEC迅速通知研究者/研究機構的事項:
a) 與試驗有關的決定/建議
b) IRB/IEC決定/意見的理由
c) 請求IRB/IEC決定/意見的程序
3.4 記錄
IRB/IEC應當保留全部有關記錄(如書面的程序,成員名單,成員的職業(yè)/聯系表,提交的文件,會議記錄,以及往來信件)至完成試驗后至少3年,并在管理當局需要時可以提供其書面程序和成員名單。研究者、申辦者和管理當局可向機構審查委員會/倫理委員會要求其提供書面運作程序和成員名單。
4. 研究者
4.1 研究者的資格和協(xié)議
4.1.1研究者應當在受教育、培訓和經驗方面有資格承擔實施試驗的責任,應當符合適用的管理要求所說明的所有條件,并應當通過現時的個人簡歷/或申辦者、IRB/IEC和/或管理當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提供這種資格證明。
4.1.2 研究者應當充分熟悉在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產品自料以及申辦者提供的其他資料中所述的試驗用藥品的合適用途。
4.1.3研究者應當了解并遵循GCP和適用的管理要求。
4.1.4 研究者/研究機構應當允許申辦者的監(jiān)察和稽查,以及管理部門的視察。
4.1.5研究者應當有一份合適資格、并已委派給他們與試驗相關的和總要任務的人員名單。
4.2足夠的資源
4.2.1 研究者應能證明(如根據遺忘的數據)在協(xié)議的招募期內接納所需要數目的合適對象的可能性。
4.2.2 研究者在協(xié)議的試驗期內應當有足夠的時間實施和完成試驗。
4.2.3在可預見的試驗期內,研究者應當有足夠數量的合格職員和充足的設備來爭取、安全的實施試驗。
4.2.4研究者應當保證所有的試驗輔助人員已充等了解試驗方案,試驗用藥品,及他們與試驗相關的責任和職能。
4.3 試驗對象的醫(yī)療
4.3.1作為一名研究者或次級研究人員的合格醫(yī)生(或牙醫(yī))應當對與試驗有關的所有醫(yī)學(牙科)決定負責。
4.3.2 在對象參加一個試驗期間或以后,研究者/研究機構應當保證為對象的任何不良反應,包括與試驗有關的臨床上有意義的實驗室測定值提供合宜的醫(yī)療保健。研究者知道并發(fā)疾病需要醫(yī)療保健時,研究者/研究機構應當通知對象。
4.3.3如果對象有初級醫(yī)生并且對象同意讓初級醫(yī)生知道,建議研究者將對象參加試驗的事通知對象的初級醫(yī)生。
4.3.4 盡管一名對象沒有義務給出他/她中途退出試驗的理由,研究者仍應當在充分尊重對象權利的同時作出合理的努力確認其退出理由。
4.4 與IRB/IEC的交流
4.4.1 在開始一個試驗前,研究者/研究機構應當有IRB/IEC對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知情同意書的更新、對象招募程序(如廣告)、以及提供給對象的任何其他書面資料的書面的、注明日期的批準/贊成意見。
4.4.2 作為研究者/研究機構向IRB/IEC書面申請的一部分,研究者/研究機構應當向IRB/IEC提供研究者手冊的當前文本。如果研究者手冊在試驗中更新,研究者/研究機構應當向IRB/IEC提供更新的研究者手冊。
4.4.3 在試驗期間,研究者/研究機構應當向IRB/IEC提供全部供審評的文件。
4.5 對試驗方案的依從性
4.5.1 研究者/研究機構應當按照申辦者和(如有必要)管理當局同意、并得到IRB/IEC批準/贊成的方案實施試驗。研究者/研究機構和申辦者應當在方案上或另立的合同上簽字,確認同意方案。
4.5.2 研究者在沒有取得申辦者同意和事先得到IRB/IEC對于一個修改的審評與書面批準/贊成時,不應當偏離或改變方案,除非必需消除試驗對象的直接危險或這些改變只涉及試驗的供應或管理方面(如更換監(jiān)察員,改變電話號碼)。
4.5.3 研究者,或由研究者指定的人,應當記錄和解釋已批準方案的任何偏離。
4.5.4 為了消除對試驗對象的直接危險,研究者可以沒有IRB/IEC的預先批準/贊成意見偏離或改變方案。所實施的偏離或改變、改變的理由、以及所提議的方案修改盡可能地提交給:IRB/IEC審評并得到批準/贊成,申辦者征得同意和,如果需要管理當局。
4.6 試驗藥品
4.6.1 在試驗單位,試驗用藥品計數地責任歸于研究者/研究機構。
4.6.2 只要允許/需要,研究者/研究機構可以/應當將試驗單位研究者地/機構對試驗用藥品計數的責任部分或全部指派給在研究者/研究機構監(jiān)督下的合適的藥師或其他適當的人員。
4.6.3研究者/研究機構和/或受研究者/研究機構指派的一名藥師或其他合適的個人,應當保 存試驗用藥品交到試驗單位的記錄,在試驗單位的存貨清單,每位對象的使用記錄,和未使 用的藥品交還給申辦者或另法處置的記錄。這些記錄應包含日期、數量、批號/系列號、時效期(如有)、和分配給試驗用藥品和試驗對象的特別編碼。研究者應保持記載有按方案說 明給予對象藥量的記錄,并應與從申辦者處收到的試驗用藥品總數一致。
4.6.4 試驗用藥品應按申辦者的說明儲存(見5.13.2和5.14.3)并符合適用的管理要求。
4.6.5 研究者應當保證試驗用藥品只按已批準的方案使用。
4.6.6 研究者或研究者/研究機構指定的人,應當向每一位對象解釋試驗用藥品的娥正確用法,并應在適合于該試驗的一定間隔檢查每一位對象完全遵照使用說明用藥。
4.7 隨機程序和揭盲
研究者應當遵循試驗的隨機化程序(如果有),并應保證依照方案打開隨機號碼。如果試驗采用盲法,研究者應當立即記錄并向申辦者解釋試驗用藥品的任何提前破盲(如以外破盲,因嚴重不良事件破盲)。
4.8試驗對象的知情同意
4.8.1在獲得和證明知情同意過程中,研究者應當遵循適用的管理規(guī)定,應當符合GCP和源自赫爾辛基年宣言的倫理原則。在開始試驗前,研究者應當有IRB/IEC對于書面的知情同意書和提供給對象的其他文字資料的書面批準/贊成意見。
4.8.2無論何時得到與對象的知情同意可能相關的新的資料后,提供給對象的書面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都應當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書面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在適用前都應當得到IRB/IEC的批準/贊成。如果有與對象繼續(xù)參加試驗的愿望可能相關的新資料,應及時通知對象和對象的合法可接受代表。這種資料的交流應當被記錄下來。
4.8.3 無論試驗就人員還是試驗職員,都不應強迫或不正當地影響一個對象參加或繼續(xù)參加一個試驗。
4.8.4 關于試驗的口述或書面的資料,包括書面的知情同意書,都不應包含會引起對象或對象的合法可接受代表放棄或看來象是放棄任何合法利益的語言;或者免除或看來象是免除研究者、機構、申辦者或他們的代理由于疏忽應負責任的語言。
4.8.5 研究者或由研究者指定的人,至少應當告訴對象,或如果對象不能提供知情同意時告訴對象的合法可接受的代表,所有與試驗相關的方面,包括文字資料和IRB/IEC的批準/贊成意見。
4.8.6 關于試驗的口述和書面資料,包括書面知情同意書,所用的語言應當是非技術術語性的實用語言,對于對象或對象的合法可接受代表或公正的見證人應當是易懂的。
4.8.7在可能得到知情同意之前,研究者或研究者指定的人應當讓對象或對象的合法接受代表有充足的時間和機會詢問關于試驗的詳細情況和決定是否參加試驗。應當回答所有問題,讓對象或對象的合法可接受代表滿意。
4.8.8 在對象參加試驗之前,對象或對象的合法可接受代表以及執(zhí)行知情同意討論的人應親自前述知情同意書并注明日期。
4.8.9 如果一名對象不能閱讀,或一位合法可接受的代表不能閱讀,在整個知情同意討論期間必需有一位合法可接受的代表不能在書面的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件資料交給對象后,向對象或對象的合法可接受代表進行閱讀并解釋,在對象或對象的合法可接受代表已經口頭同意對象參加試驗、并且如果可能已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并注明日期。見證人通過簽署知情同意書證明,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已被準確的向對象或對象的合法可接受代表作了解釋,對象或對象